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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订立

关于合同的订立

易文辉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且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第三,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要约,俗称出价、开价。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我们要特别注意它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我们通常所见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针对的对象也往往不特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一致。这意味着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只能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发出的一项新要约。 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件来说明合同的成立。

    2005年10月,江城市人民食品厂分别向本市第一食品容器厂、江城食品饮料包装厂以及外地的曼科莱日用品包装有限公司发出一份传真。传真内容大致相同,主要是询问对方生产销售的某一型号饮料瓶的出厂单价,如果单价低于人民币2元/只,人民食品厂将购买二百万只。曼科莱日用品包装有限公司在接到传真后,立即也以传真方式将自己的该种型号饮料瓶出厂单价人民币1.85元/只告知人民食品厂,并且连夜组织货物,通过汽车运输的方式,在第二天的傍晚送至江城市人民食品厂。货物送达后,人民食品厂以自己已同江城食品饮料包装厂达成购买意向为由拒不接收曼科莱日用品包装有限公司所发货物。曼科莱日用品包装有限公司认为双方通过传真方式已实际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人民食品厂应当依照货物买卖合同收货付款,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处理本案的纠纷中,主要问题在于曼科莱日用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人民食品厂之间是否实际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如果合同已成立,人民食品厂就应当依照合同收货付款。如果合同并未成立,人民食品厂就无须理会曼科莱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要求,也不必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以上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可以看出,曼科莱日用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人民食品厂之间尚未成立货物买卖合同。首先,人民食品厂发至曼科莱日用品包装有限公司的传真仅是希望后者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要约邀请。其次,曼科莱日用品包装有限公司回复的传真件中的单价尚未得到人民食品厂的确认,即双方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本案的纠纷中,由于曼科莱日用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人民食品厂之间并不存在货物买卖合同,所以,它要求后者收货付款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与《合同法》的规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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