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热的民族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zt)
2007年5月9日,达能已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达能与娃哈哈最终对簿公堂,使得所有关注此事件的法律、媒体、经济界人士再次兴奋起来。事情究竟会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可能暂时还无法预测,但是在此之前,每个关注此事的人心中都应当对此事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
娃哈哈自一开始就把民族主义当作挡箭牌儿,为自己的侵权、违约行为辩护,当一切法律规定及事实情况对自己不利时,娃哈哈就会拼命摇动手里这根救命稻草,博得同胞的同情与声援。这就使得人们不得不怀疑,娃哈哈是不是从头至尾就没有打算履行所谓的《合资合营合同》。限于手头材料有限,笔者仅能根据媒体相关报道总结自己的观点,可能有失偏颇,但不失为一家之言,希望能够引起各位同仁的充分关注。
真实意思表示,为何不遵守?!
从各大媒体的报道看,早在1996年,娃哈哈就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技术匮乏等问题,与法国达能集团签订了《合资合营合同》,约定由达能出资51%,娃哈哈出资49%成立合资公司,娃哈哈的出资中就包括其商标。中国公司以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引进国外资金及先进技术从而走上高速发展之路——这在外人看来似乎是合法合规、顺理成章的,也是改变民族企业技术、管理水平落后的一条捷径。《合资合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当信守。
谁会想到11年后,当娃哈哈想撕毁合同时,这份《合资合营合同》居然被妖魔化成一份不平等条约。在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彻底爆发之后,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主动爆料,猛烈炮轰达能“设下圈套”、“强行并购”、“垄断中国饮料业”,并喊出“中国人站起来了,再也不受外国人欺侮了!”等言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条款怎么变成了“圈套”?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购权,怎么变成了“强行并购”?合法的竞争行为又是如何变成了“垄断”行为呢?
一言蔽之,中国的民族企业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实在是非常淡薄。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可以各取所需,达成合意,但是一旦情况发生了对中国经营者有利的变化,中国经营者则会寻找各种借口解除合同,同时歪曲事实,对外国合作者恶语中伤,再搬出民族主义等旗号让一些网络愤青、电子暴民,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来为自己摇旗呐喊。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商标法》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是这种自由意志应当是选择订约的自由意志,而非解约的自由意志。从1999年整合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开始,法律越来越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减少对意思自治的干预,减少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强调合同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应当信守”、“合同是二人之间的法律”这些充满哲理、掷地有声、流传千年古老的法谚在中国企业经营者面前似乎丧失了原有的魅力,变得如此苍白无力。更加可悲的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娃哈哈在违反合同之后,不仅没有丝毫承担违约责任的诚意,而且还处处放出狠话,要和达能周旋、对抗到底,最后甚至摆出“一副老子的地盘,老子说了算”的嘴脸。在达能与娃哈哈的历次交锋中,娃哈哈从来没有拿出可靠的证据说明其绕过合资公司另行成立的几十家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的行为是合法的。不仅如此,每次达能与之交涉时,娃哈哈的底线就是民族主义,仿佛民族主义是一剂治百病的良药——哪怕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但是只要其站在民族利益的高度,那么其违法违约行为就可以得到全世界的宽恕。
很难想象,如果一个国家以民族主义代替意思表示,来解决国家间投资争议问题,那么这个国家还能获得多少国际合作,还能在世界经济领域生存多久。
不公平的合同,为何当初要签?!
达能和娃哈哈的历次交锋,娃哈哈从来没有正面应对,而是利用国内一切宣传手段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辩解,辩解的理由也非常简单——你们的合同是不公平的,我的行为是保护国家利益的。
很显然,娃哈哈认为合同不公平,言下之意,不公平的合同是人人都可以不遵守的。但是要问合同究竟是否公平、哪里不公平、既然如此不公平当初为何同意,娃哈哈却又无言以对。按照这种逻辑继续推论,如果签订合同时娃哈哈就知道合同是不公平的,那么当初是由于娃哈哈面临困境,不得以签订了合同不公平,也就是说,现在情况变了,娃哈哈就可以放弃当年的承诺,这种见风使舵、随行就市的行为对达能又是不是极端的不公平呢?毕竟达能不是娃哈哈的义务提款机。对这种见行情好就心生违约之念的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可见,法律早就对这种行为做出过否定的指向性意见。另一个方面,如果娃哈哈当年是陷入了达能的陷阱,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娃哈哈集团真的这么容易糊弄?那么宗氏的企业管理神话,又“神”从何来呢?
鲜红的国徽,为何盖满违反法治精神的文件?!
在这次事件中,让广大法律工作者最失望的是居然有至少10个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公开申明的方式支持娃哈哈,很多政府书面公开表态,“最终的胜利将属于娃哈哈”、“支持娃哈哈保护民族品牌”。更加滑稽的是,这一份份申明居然堂而皇之的盖上了政府印章,一时间,网上充斥着盖有国徽的声援信,使得很多网民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情绪被充分调动。
值得注意的是,反观这些地方政府支持娃哈哈的理由,我们会觉得这些政府似乎完全没有一点法治意识,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称:“娃哈哈集团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自1997年落户宜昌市夷陵区组建宜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以来,不断追加投资,兴上AD钙奶、纯净水、乳品等项目。累计投资2.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21.8亿元,实现利润2.76亿元,入库税金1.85亿元,安置坝库区移民就业1000人。10年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支持了三峡工程建设。”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称:“新乡娃哈哈公司为新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巢湖市居巢区民营经济管理处称:“娃哈哈公司在巢湖生产经营10年,10年来公司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已成为巢湖饮料行业龙头企业,巢湖最大的饮料工业企业。在听到遭遇达能公司恶意低价强行并购的消息后,我们感到十分愤慨!”不难发现,这些政府支持娃哈哈的理由非常简单,娃哈哈可以给当地带来税收——哪怕他是侵权的。
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事情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政府已经率先表态。这不得不使人们怀疑这些地方司法机构还能不能继续保证司法的公正?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地方的法院无疑是受政府“领导”的。
民族企业,你的生存之道在哪里?
民族企业的困境不是娃哈哈一家。当中国企业不得不与世界最先进的企业开展竞争,争夺国内市场的时候,国内企业才发现自己面临的是怎么样的困境。“狼来的”、“与狼共舞”的争论从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就持续到现在。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可以更加全面、平等的参与世界市场竞争,同时也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民族企业就曾有过“狼来了”的担心。当时最担心受到冲击的是汽车产业和家用电器产业。最后,对汽车产业进行保护,而放开家电产业。30年后,中国的家电产业已经进军全世界,中国的电视机已经成为让很多发达国家头疼的超低价、高质量的倾销商品。然而汽车呢?当然,这不是说家电行业就没有阵痛,“燕舞”牌的收录机恐怕早已成为历史,但是“长虹”“熊猫”“创维”“康佳”……却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而红旗汽车呢,还仍然如红旗一般屹立不倒。反面的例子,出现在印度,上个世纪初甘地倡导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抵抗英国殖民者,提倡“手纺纱运动”,号召全民族都用自己手纺纱织的布,不用英国人的机器织布。但是运动最终没有取得胜利。
从客观规律看,民族企业的生产力落后,此时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和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发展生产力。而不是以民族主义为口号,用落后的生产力对抗先进的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