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常规婚俗
(一)童养媳
漳州俗称“新妇仔”。穷人将女儿卖给人家当新妇仔往往要通过中人,要写卖身契。有的家庭因生育女婴过多而将女儿送给人家当新妇仔,则不写卖身契,也不收身价。
贫寒之家无力负担聘金与婚礼的费用,便预先抱养幼女,待其成年后与自家的儿子成亲,俗称“顶对”。届时由父母选定吉日让其先期返回生身父母家或寄托在亲友家里,举行一个简单的迎娶仪式与自己的儿子完婚。如果办不起婚礼,就在除夕之夜备12碗糯米甜圆子合卺成婚,称“廿九老”。
如果家主没有儿子,抱养一个新妇仔在家,将来自己生了儿子,长大后就给他们婚配,俗称“压花枝”。如果家主一直没有生儿子,就招进一个男子与新妇仔成亲,俗称“新妇仔后生。”
富裕人家买新妇仔当婢女使唤,新妇仔长大成人后被主人遣嫁,收回身价钱。
新中国成立前,革命老区人民政权明令废除童养媳,童养媳翻身,自主婚姻。
50年代颁布的《婚姻法》,禁止抱养童养媳。但农村中直到70年代仍有童养媳,有的是假以养女的形式。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80年代,抱养童养媳的陋俗自然消失。
(二)入 赘
旧时,男到女家成婚,称为“被招”,或叫“吊大灯”。女方招夫的原因有几种:女方乏嗣,需招入男人以传宗接代;女方父母钟爱女儿,不忍其嫁出;女方有土地而缺乏劳力;寡妇不忍离开亲人,招夫维持家庭生活等。
男方被招赘多因经济困难,无力娶妻,只得投靠女方。赘婿在家庭中地位不高,生子以妻姓为姓,稍有能力的男人都不肯入赘女家。因而赘婿多数素质不高,有的好吃懒做。故俗谚云:“雇的不是工,招的不是翁(丈夫)。”
入赘一般要“做字”(订协议),其内容包括婚后所生子女的姓氏、财产的继承分配等,主要用以规范入赘者的行为。除了双方画押外还要请证人签名。
入赘的婚礼很简单,男方送女方一些米芳、糕饼之类便算定亲。入赘之日送几个银元作聘金,几个礼饼作见面礼,即可拜堂,喝过喜酒便算合卺。
50年代以后,提倡男女婚姻平等,传嗣奉香火的观念逐渐淡薄,赘婿不改姓,所生子女可从母姓也可从父姓。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男到女家的情况逐渐增多,赘婿不再受到歧视,社会上对入赘已经习以为常。
(三)中表婚
兄弟的子女和姐妹的子女结婚,明清两代都曾禁止。但民间认为中表婚是“亲上加亲”,所以屡禁不止。以姨表亲为主,俗以为姑舅血缘太近,不利于通婚,故有“姑表骨头亲,姨表半路认”之谚。
封建时代禁止同姓通婚,形成五服内不通婚的习俗。后来提倡自由恋爱,打破这一惯例;但有的地方矫枉过正,一些农村中通婚圈越来越小。聚族而居村社的情况更为严重,华安高石、云霄乌螺所辖自然村同属一姓,由于房前娶屋后,楼内嫁楼外,人口素质愈益低下。此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四)再 婚
旧时,男女地位不平等特别明显地表现在再婚的旧俗上。男人丧偶再娶是理所当然的,女人丧偶再嫁(俗称“后嫁”)则要遭到社会的歧视。男人丧妻如欲再娶,就在葬妻之前手持雨伞,肩背包袱作外出远行状,从亡妻的棺上跳过,口中念“跳过棺,走过番(下南洋)”或“我去过番”或“我要回唐山”(自南洋归国),然后再跳过一个火堆。俗认为如此,亡妻的鬼魂就不会来作祟,所谓“跳棺走过关,跳火没事尾”。
妇女丧夫依旧俗应守寡终身,如要改嫁须征得原婆家同意,新婆家要满足原婆家的要求,写成婚书。寡妇要先回娘家后再改嫁,临行前要将亡夫的灵牌翻转,或者用布蒙起来,以免鬼魂跟着作祟。娶寡妇都在晚上,由后门进出,不举行婚礼。邻居也关闭门户,以免招致不祥。寡妇再嫁要在十字路口跳火而过,并将自己的替身(草人)烧掉。
随着时代的进步,丧偶再婚已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也为法律所允许,跳棺和烧替身的陋俗也自行消亡。
(五)顺孝婚
男女双方定婚之后,任一方的直系长辈去世,已定婚的晚辈可在其弥留之际或刚断气之时完婚,婚礼可以简化,丧事喜事同时办,即所谓“脚尾直(咽气)免找日”。此举乃为在出殡的队伍中多一个“成人”后辈,以显示死者“好命”,使葬礼排场气派。若不行顺孝婚,须将婚礼推迟到三年孝满之后。
现在不强调三年服丧期,故没人再举行顺孝婚。
(六)冥 婚
又称“配阴亲”,是封建社会宗法制度婚姻的畸变形式。民国时期,漳州还屡有这类荒谬的冥婚。
抱主拜堂 定婚之后男人身亡,女方若矢志守寡,可以留在娘家终身不嫁,称“望门寡”。也有女方守“登堂寡”或“过门守节”,即在未婚夫死后女子仍然过门,由亡者的姐妹捧亡者的神牌(木主),与未婚妻拜堂“成婚”,再到墓地拜见鬼夫。此后女方就留在婆家守寡,婆家将为她在族中收养一个男孩,继祧为嗣。
娶鬼女 女子未婚夭折,其弟或小侄在路上物色青年人,以钱财引诱其答应娶鬼女为妻。商定条件后其人便依古礼行聘、迎娶,不过新娘是纸扎成的,事后焚烧纸人,两家便当作亲家互相往来。
合葬婚 未婚的子女夭亡后,家长物色有死去异性子女的家庭,两家若达成协议,就让这一对生前未结过婚的男女联婚,并择吉日举行“婚礼”。开女墓抬女棺,伴纸扎妆奁送到男方墓地,开墓起棺,以纸扎床帐等物布置成一新房,最后将男女棺并排合葬。双方亲友送冥籍作贺仪,双方家长设宴请客。从此两家便将鬼夫妻的香火合为一处,并彼此以亲家的关系长期维持来往。
现在随着文明的进步,无论何种类型的冥婚均已不禁自灭。
(七)蓄 妾
旧时,豪门富户多有纳妾,俗称“娶细姨”。妾的地位略高于媵婢,妾的父母也不被当作岳父母看待。最常见的蓄妾方式是将随嫁□(音干)(妻子陪嫁的丫环)收为偏房,俗称“赤脚的”;但这样也并未改变她的媵婢身分,甚至蓄妾者的子女也只称她为“赤脚老母”。
也有花钱向贫寒人家买一个女儿为妾,俗称“买进一个安姐”;也有娶戏班、妓院或社会上其他阶层的妇女为妾。娶妾只能用二人抬的小轿,而且多数不举行婚礼,也有人举行很铺张的婚礼,但无论如何不能比娶正妻的仪式隆重。
50年代,禁止纳妾,一些地主富农的妾向政府提出离婚要求并都得到批准。70年代末,一夫多妻的现象基本消灭。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别有钱人而私置外室,俗称“饲查某”(养女人),变相的蓄妾重新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