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回應12人“構建和諧鄉會呼籲”的《 嚴 正 聲 明 》
致 敬愛的全體會員:
就2008年7月15日署名本會十二位會員所撰之聯名公開信《關於構建和諧鄉會的呼籲》,因該信中有不少處誤導會員的地方,故我們不得不有所回應:
對於本事件的來龍去脈,我們無需在此重複贅述,諸位會員乃社會上有名望之人仕,必然心中有數。一般而言,當爭拗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不應就案件作出諸多評論,更不應以口誅筆伐替代法律理據及公義,然而作為一個負責任的鄉會與及有承擔的會員,本著其他本會會員的利益,在鄉會承受重大危難的時侯,有義務就一些根本的問題向諸位會員交待。
有 關 提 起 訴 訟
7月15日的信件內容反映發信者要求同鄉總會爭訟雙方和解,然而其著墨處並非此處,該函實質意指我們並無理據提起訴訟,破壞了同鄉之間的情誼,真是賊喊捉賊。
本會因為訴訟,嚴重影響會務工作,這事實源於何處?就是我們的前主席駱大川在任期完結時不肯退位交接所致。在未提起本次訴訟以前,我們很多會員,都是傑出的人仕都盡力協調雙方,希望可以解決紛爭,無需訴諸法院。即使在訴訟其間,我們也多次透過不同渠道表示我們願意和解,然而駱大川等人所提出可恥的強盜和解方案,侮辱了我們同鄉會的尊嚴,根本不能接受,這裏是非黑白無用重複。
由於駱大川及其支持者,私自以其個人身份竊用鄉會印章之便並發出一系列公開信以渾水摸魚及混淆視聽,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之下,我會才不得不被迫提起訴訟,當中亦包括禁止駱大川及其支持者再濫發信函。此後鑑於任法官所頒佈的中期禁制令,駱大川及其支持者在法院的權威下,唯有暫時偃旗息鼓,不敢作聲。
禁制令內容如下,第一被告或其代理人:
(a) 不得向他人顯示自己是同鄉會的董事或董事局主席;
(b) 不得向他人聲稱自己擁有同鄉會董事或董事主席之權力;及
不得代表同鄉會行事;
(c) 不得以原告的名義行事;及
(d) 不得使用原告公司的公司蓋章。
(取自《關於構建和諧鄉會的呼籲》的附件一。該命令的翻譯本雖然用詞稍有偏頗,尚可借鑑,其中「第一被告」所指,即 駱大川也)
有 關 禁 制 令
是項中期禁制令在7月7日於香港高等法院所作的聆訊中解除了?
原因並非是法院認可了駱大川的行徑,而是駱大川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庭許下莊嚴的承諾:保證他自己及他自己的代理人不作禁制令所禁止他作出的行為(見前述禁制令內容)所有條款。我方律師見駱大川已願意向法院作出如此承諾保證,才同意解除中期禁制令。
法庭因我方同意便頒佈有關命令,這並不是一項法院裁決,而是法院在我方同意下作出的一項命令。我們尊重法院對中期禁制令的命令,但我們強烈反對他人曲解該命令的含意而又意圖再混淆視聽。
第一:該聆訊所作之命令並非案件的判決,本案並未到達審訊階段,未有任何判決,稍為懂英語的人士也清楚知道「ORDER」一字的意思是「命令」(見《關於構建和諧鄉會的呼籲》信中的附件二),「JUDGMENT」才是「判決」或「裁決」。
第二:駱大川向法院作出保證,原文是「UNDERTAKING」,「保證」的意思並不是信口開河的口頭答應,而是承擔,無條件且自願的向法庭承諾做或不做某事,而且真誠地盡力確保該保證得以實現。
這種保證極其莊嚴,絕不亞於禁制令,不是駱大川自以為一朝禁制令解除,立刻可以故態復萌,胡說八道。根據香港法律,任何人仕違反對法庭的承諾會受到違反禁制令一樣的法律制裁。
有 關 選 舉
雖然《關於構建和諧鄉會的呼籲》一信並無提及有關選舉事宜,為免流言蜚語肆虐,在此一併澄清。
法庭在7月7日並無頒令訴訟雙方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也無頒令判決2007年12月28日成立的第十一屆董事會無效,有關此類言論,純粹是有心人刻意散佈。所謂重選的決定,只是我會與被告人駱大川雙方透過代表律師向法庭保證會共同召開一次會員特別大會。表決的議題並不是重選第十一屆,而是在假設第十一屆董事會未成立的情況下,暫時各再提交推選董事名單。不是他所謂的重選主席或十一屇董事。至於此假設是否成立則在九月中後報告法庭,再由法官裁決。
我們同意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原因,首先乃是尊重法庭的意見,其次為使駱大川輸得口服心服。我們從來不反對召開會員大會,所有會員都是手足兄弟,但是我們深知各位會員事務繁忙、難以抽空,而第十一屆董事會又是依足法律程序產生的,無必要勞師動眾,浪費諸位會員寶貴的時間和精神。主要擔心的是會員大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搞分裂鄉會更進一步地破壞團結,造成更大的分化。
然而駱大川等人接連要求重選第十一屆,原因眾多、居心叵測,外人不得而知。他總說自己獲得大多數會員支持,總是以此為籍口,對外散播第十一屆篡奪他主席之位的謠言,扮成受害者來惹人同情,這早已是眾人皆知的。
故此,我們不反對再給駱大川一個受教訓的機會,以“假設性”推選的方式讓他嘗嘗一敗塗地人心所向的滋味。
有 關 鄉 會 資 產
《關於構建和諧鄉會的呼籲》一信中對有人挪用通訊渠道及換鎖等事宜進行攻擊,其實是誰挪用屬於鄉會的電話號碼及會所?
雖說我們的友會泉州總會在本屆中由我們惠安總會承擔會務,但這並不等於前主席駱大川有權霸佔我們鄉會的專用電話及會所,作為他自己擔任泉州總會主席的聯絡方法。
況且駱大川的泉州總會職務也是搶回來的,他的登基大典,即是2007年12月26日的大會,已經由他自己的代表律師於2007年4月2日在法官席前承認無效及非法的,他根本無被我會批准代表惠安鄉會做泉州總會的主席,禁制令下他根本早已無權出任這一職務,更遑論霸佔鄉會的資源供他私人非法之用。
要不是保護泉州友會的名譽與及念在同鄉之情,狀紙裏早已申請禁制令禁止駱大川以我惠安總會的代表身份擔任泉州總會主席職務。
論到會所與及會所裏面的財物,都是屬於鄉會的,我們已經掌握了證據證明,在2008年7月9日我們的會員可以再次進入會所之前數天,即7月5日,駱大川及前秘書黃小姐已經將一批屬於鄉會物品取走。
請別忘記,禁制令只在7月7日換來駱大川向法院作出的保證,被告人駱大川及其代理人黃小姐以什麼身份取走鄉會的物品?有什麼物品需要在聆訊前幾天取走?難道他們肆意將私人雜物放到會所,將我們的會所當成自己的貨倉?
在我們的會員能夠進入會所後,初步估計,最少遺失了鄉會的印章及會計銀行存款單據,這些都是鄉會最重要的資產,到底是誰作賊侵奪鄉會的物品?
令人萬萬想不到的是在七月中旬,駱大川又再指使他人(我們敢相信當中一定不可能包括曾文仲全國政協委員)或其代理人又再次非法闖入會所…那都是嚴重的刑事罪行。
由此可見駱大川視會產為己物,欺世盜名以至莫視法紀之瘋狂程度。
如此藐視法庭及鬼祟的行徑,我們保留一切法律追究之權利。
同 鄉 之 情
我們鄉會由曾紀華先生、莊重文先生、黃光漢先生、黃保欣先生、王主帥先生、林成輝先生及曾金城先生七人登記創辦,其中現有三位永遠會長分別為黃保欣先生、莊紹綏先生及駱志鴻先生。
這些都是我會在國內及香港社會上最富名望與地位的人仕。他們努力建立我們鄉會,敘鄉親之誼,望團結一致,互惠互利,同心愛國愛鄉,也為的是給居港鄉親間多留有照應而相扶持。
第十一屆董事會主席曾金城先生,乃本會七位創始人之一歷屆均任本會副主席是本會資歷最深亦最了解本會的主要成員之一,雖年逾七十,可在此鄉會紛爭不斷,是非黑白顫倒之際,毅然挺身而出擔此吃力不討好之第十一屆主席之重任。有幸獲得大多數鄉親及家鄉領導的諒解和認同,均來參加第十一屆的董事會就職典禮。我們的3.17和3.31主禮的均有我會三位永遠會長,而主要嘉賓之一還就有全國政協委員曾文仲。 難道還不可謂:名正言順、眾望所歸 ?
本來鄉會服務是無利可沾的,然而別有用心之徒,一類想乘我們敬愛的前輩們的威名,借勢作為個人謀利的工具招遙撞騙、冒名頂替、沽名釣譽;一類不念先人的苦心,興風作浪;也有一類投機取巧、見風轉舵、為奴犬馬。他們一丘之駱,同謀篡權奪位。
還敢公言道:天降其位,玄門正宗。 真是荒天下之大謬!
中央領導一再強調要構建和諧社會,我們衷心銘記,但和諧並不是退縮怯懦,我們的國歌「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侯 每個人被迫著發出最後的吼聲」聲聲入耳,到了忍無可忍的時侯,願每一個同鄉會員挺身而出,請大家明辨是非。「我們萬眾一心」響應並支持現任第十一屆董事會的工作,搞好團結更好地發揮我會前永遠會長曾紀華老先生創會的宗旨 - [ 惠人惠己 安國安家 ] 的惠安精神 !
此致
惠安同鄉會全體會員
香 港 惠 安 同 鄉 總 會 第十一屇董事會
..................................................................2008年7月31日
抄送:香港泉州同鄉總會及八大成員鄉會
香港福建社團聯會及主要成員.組織
省.市.縣統一戰線工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