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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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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耳盗铃,漳州两笨法官造荒唐冤案
掩耳盗铃,漳州两笨法官造荒唐冤案掩耳盗铃,说的是笨贼掩上自己的耳朵去盗铃,以为自己听不见铃声,别人也就听不见。当然,结果不用说,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这种事如果发生在小偷小摸上,后果如果不严重,笨贼受到应有的处罚,人们也多了一则饭后茶余的笑话。但是,如果这种行径发生在掌握审判权的法官身上,那可就让人笑不出来了。被冤的一方当事人,更是欲哭无泪,欲笑不得。明明赢定了的官司,转瞬之间,竟成败诉,那种愤怒,没有亲临,真是难以言说。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月华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在审理一起民事诉讼中,就是采用了掩耳盗铃这样一个办法,用手中掌握的审判权,硬是办出一个漏洞百出的冤案。本案原告郑得鸿诉被告王瑞珍赠与合同纠纷案,源自被告采用胁迫手段,逼迫原告将祖业房产给她,原告为此将被告诉至芗城区人民法院,并提供14份证据,请求依法撤消赠与合同,返还被侵占的祖业房产。这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只要查清被告胁迫事实,就可了断此案。但是,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为了袒护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审理,并在(2006)芗民初字第2372号判决书中,将其中8项重要证据删除得无影无踪,以此判决原告证据不足,不可撤消赠与合同。法官梁飞燕非常清楚,这些重要证据,任何一项的确认,都足以使被告败诉。而且,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如果审理了这些证据,必然会在庭审记录中留下痕迹,到时想抹也抹不掉。而把这些重要证据掩盖起来,不让在判决书中出现,也就不必按法律规定再去“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没有了这些证据,以此判决“原告证据不足”,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法官梁飞燕笨就笨在这里。这些证据在起诉书中均有记载,法院也开具了收到这些证据的收据。如此掩耳盗铃,岂有不被戳穿的可能?到时一查,她又能逃到哪里呢?为此,原告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出庭作证,被上诉人承认了胁迫事实。至此,本案关键问题已查清,依法可以撤消赠与合同。但二审法官周月华虽说在级别上比一审法官梁飞燕高出一截,但却更笨。除沿袭一审法官的做法,依然不审理不利于被上诉人的8项重要证据,更是将已记入庭审记录的证人出庭作证及证言一刀阉割,在在(2007)漳民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更是没有丝毫表露,以此作出维持原判的枉法终审判决。对于两级法官的枉法判决,原告将提出再审申请。同时,为了让所有的人看清她们是如何枉法的,原告已将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用电子邮件先后向中央、部、各省、各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司法及中央、各省、各市的报纸、杂志、电视台发去。并于9月28日将案件公开上网,目前已开通新浪博客、网易博客、中国博客网,并将继续开通多个博客,也已在各论坛公开发贴。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甚至是用违法行为来审理民事案件,以及种种不尽人意的行为,进行一场广泛参与的法治辩论。针对两级法官的枉法判决及所做所为,原告将逐条给予批驳,让人们从这起荒唐的冤案中看清她们的面目。当真相大白之日,如再将这些批驳文章收集成册,相信是会被人们接受的。请继续关注。“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清朝“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尚且能得以昭雪,今日的错判也必然得以纠正。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可用百度搜索“子告母案自白书”或登陆: 新浪网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zgmaybt
网易博客, 地址: http://zdhng53.blog.163.com/blog/getBlog.do枉法办案法官的大脑为何不敌屁股 “不用经过大脑,只用屁股就知道”,这是人们对那些已经被无数次证明了的事物属性的共识。例如:火是烫的,冰是冷的;煤是黑的,雪是白的。如果谁说冰是烫的,那就该考虑这个人的头脑是否发高烧,因为只有高热病人才会说这样的糊话。如果谁坚持说火是冷的,非要用手去摸的话,那就该考虑这个人神经是否正常,因为只有疯子才会做出这样的举动。但是,如果有谁蓄意颠倒黑白,在煤块上涂白漆,往雪里掺煤粉,然后再大声说,煤就是白的,雪就是白的,那该怎么办呢?其实,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只要用化学溶剂除去掩盖在煤块上的白漆,煤依然是黑的;把被污的雪加热汽化,然后冷凝,雪仍然是白的。当然,这样是要付出成本的。所以,如果不是别有用心,谁也不会仅仅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谓“高明”,而去做这种违反自然法则的蠢事。大千世界,无奇不有。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事,从古到今,从未间断;以身试火,火中取栗,直到今天,还在发生。如果做出这种事的人,并非智商低的白痴,而是一些掌握审判权的法官,那所造成的后果,就不能简单地以弱智来衡量了。其所作出的枉法裁判,一来损害被冤的当事人,二来败坏社会风气,三来强奸法律,四来五来,枚不数举。最终的结果,是正义得不到申张,邪恶横行霸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法律的尊严被肆意践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月华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就是这样颠倒黑白,把一个非常简单明了、铁证如山的民事案件,硬是办成一个漏洞百出的冤案。只是手法实在太低劣,从而证明了枉法办案的法官“大脑不敌屁股”这样一个道理。本案原告郑得鸿诉被告王瑞珍赠与合同纠纷案,源自被告采用胁迫手段,逼迫原告将祖业房产给她,原告为此将被告诉至芗城区人民法院,并提供14份证据,请求依法撤消赠与合同,返还被侵占的祖业房产。这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只要查清被告胁迫事实,就可了断此案。但是,芗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梁飞燕为了袒护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审理,并在(2006)芗民初字第2372号判决书中,将其中8项重要证据删除得无影无踪,以此判决原告证据不足,不可撤消赠与合同。而对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梁飞燕除让其补交证据外,竟然与被告律师串通,伪造证据提供时间,涉嫌犯刑法第306条、307条妨害司法罪。为此,原告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请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证人出庭作证,被上诉人承认了胁迫事实。至此,本案关键问题已查清,依法可以撤消赠与合同。令人愤慨的是,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月华在审理本案中,沿袭一审法官的做法,依然不审理不利于被上诉人的8项重要证据,因为她也知道,其中任何一项证据,都足以使被上诉人败诉。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及被上诉人承认胁迫的事实,在(2007)漳民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更是没有丝毫表露,以此作出维持原判的枉法终审判决。对于两级法官的枉法判决,原告将提出再审申请。同时,为了让所有的人看清她们是如何枉法的,原告已将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用电子邮件先后向中央、部、各省、各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司法及中央、各省、各市的报纸、杂志、电视台发去。并于9月28日将案件公开上网,目前已开通新浪博客、网易博客、中国博客网,并将继续开通多个博客,也已在各论坛公开发贴。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甚至是用违法行为来审理民事案件,以及种种不尽人意的行为,进行一场广泛参与的法治辩论。“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清朝“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尚且能得以昭雪,今日的错判也必然得以纠正。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可用百度搜索“子告母案自白书”或登陆: 新浪网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zgmay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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