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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j888 - 2007-10-10 9:31:00
为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央行于日前发布公告,批准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公告指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在从事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时,应遵守中国央行关于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独立、谨慎的识别与评估。

  公告强调,正回购方所出质的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质押券)应当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出现质押券不足额情况,逆回购方可要求正回购方追加或置换质押券。如果正回购方未能在本金兑付日前追加或置换质押券,逆回购方可要求代理兑付机构扣留质押券应兑付的本金。

  公告指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分别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以及质押券追加和置换操作细则,报中国央行备案后实施。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2005年3月开始的。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与一般债券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性,对于它的交易流通,央行采取了逐步放开的做法,最初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随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的逐步增加和投资者对资产支持证券认识的逐步深入,市场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方面的需求也开始多样化,单纯的现券买卖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的进一步提高。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做质押式回购交易,发挥其应有的质押融资功能,已成为市场的迫切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因势利导,允许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必将有效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

  
央行就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公告原文 

  中国央行公告〔2007〕第21号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央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中国央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在从事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央行关于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独立、谨慎的识别与评估。

  三、正回购方所出质的资产支持证券(简称质押券)应当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出现质押券不足额情况,逆回购方可要求正回购方追加或置换质押券。

  如果正回购方未能在本金兑付日前追加或置换质押券,逆回购方可要求代理兑付机构扣留质押券应兑付的本金。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遵照中国央行关于质押式回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分别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以及质押券追加和置换操作细则,报中国央行备案后实施。

                                          中国央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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