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联网论坛

首页 » =家乡福建= » 『天下闽商』 » 公司扣员工工资应慎行
中国闽商网 - 2007-10-1 20:57:00
长期以来,员工迟到、早退或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扣工资一直是司空见惯,劳动者似乎也觉得这是十分正常的事。但是否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都可以扣工资?
    近日,本律师代理一起劳动案子便出现这一问题。
    因工作需要,公司给员工配备了专用笔记本电脑,员工将此电脑带回了家,不幸半夜被小偷偷走。单位对电脑作价6000元要求该员工赔偿。由于该员工没有能力作一次性赔偿,鉴于该员工每月工资为4000元,于是公司决定连续3月向该员工只发放2000元工资,扣下的钱款作为赔偿费用。该员工认为公司每月扣款2000元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已经侵犯自己的权利,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在协商过程中,公司始终认为该员工丢失笔记本电脑存在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时该笔记本电脑价格昂贵,现只要赔偿6000已经给予员工很大优惠了,采用从员工工资中分期扣除抵补是非常合理的。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员工委托本律师进行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员工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仅得到了支持,同时公司必须返还给劳动者拖欠的工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依法还对员工进行了赔偿。
    原本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结果不仅自己权利没有很好的保障,还要作出赔偿,是何原因?这里就有必要认识何谓“克扣工资”。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在明确了相关法律依据后,我们再看本案。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无故克扣工资。因为员工过错导致电脑被盗,造成单位损失,其赔偿问题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仲裁、诉讼解决,而不能采取单方面扣钱的方式。本案中公司扣工资的行为并没有相关法律的依据,因此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完全有权利据此解除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公司如果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协商或仲裁诉讼方式,明确员工赔偿的责任和履行责任的方式,在员工没有一次性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需要从工资中扣除的,应当严格依《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进行,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我国体现着对劳动者弱势群体保护的劳动法规的增加、完善,公司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改变长期以来将扣工资作为对员工处罚的做法。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今后公司扣员工工资更要审慎进行。



作者: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    卢峰律师(电话:28826932)
淮海中路1号(柳林大厦)1511室  邮编:200021
www.lawyer800.com“上海律师热线”
1
查看完整版本: 公司扣员工工资应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