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闽商网 - 2007-10-1 20:20:00
我们许多人都听说过“小肥羊”火锅,有不少人还到过挂着这一招牌的火锅店品尝过美味的火锅。最近几天的新闻媒体有报道,内蒙古的“小肥羊”火锅店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了“小肥羊”的商标。因此,今后其他挂着这一招牌的火锅店,如果再继续使用这一招牌,就将构成对这一商标的侵权而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内蒙古“小肥羊”火锅店的商标注册行为,引起了其他原来使用这一招牌火锅店的众声讨伐,他们纷纷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本来对这一招牌的使用权。
以上的新闻报道让我们对有关商标和商标法的话题再一次产生了关注。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标志。它一般是由文字、数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
我国的汉唐时期,通商贸易已经颇为繁荣,很多商家在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标志,但这些标志还不完全具备现代商标的全部外貌,直到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白兔”印刷铜牌,已是世界商标史上最珍贵的文物之一。
现代商标和早期商品标志的区别在于:它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而且成为了一种无形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它就象商品的“脸”,象征着商品的质量、信誉,有着排他性、竞争性、财产性,以及标示商品质量和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它不仅标示出商品的出处,帮助顾客识牌购物,而且商家可以通过它进行广告宣传,促进企业竞争。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不断加剧,商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制止仿冒等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都通过法律的方式对商标进行保护。
商标法是调整由于商标的确权、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范了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也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确立了法律依据,为国家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有力武器。
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57年,法国又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它是在法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商标的专门法律,标志着商标发展到了成熟的阶段。
我国封建社会延续的时间较长,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缺乏商标立法的必要性。1904年,清政府制定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是在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之后,1923年和1930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制定过《商标法》,但它们主要是为了维护外国的企业和商人的利益,而国内的商标权却很难得到保护。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中央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政务院财经委公布该条例的施行细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商标法规。1982年,我国顺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新的《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商标法实施细则》。此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及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进程,我国商标法于1993年、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较大的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经历了先后五次的修改,并于2002年9月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
在我国已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今天,商标已成为众多商家进行竞争的有效载体,商标法也成为维护这一竞争秩序的有力规则。通过文章开头中新闻报道的事件,也折射出了商标和商标法在我国发展的现状。我们且不论新闻事件中各当事方最后争执的结果如何,至少我们的商家已经开始关注到商标乃至品牌的价值,并通过商标法构建和维护自己的品牌体系。这也正是我国的商标和商标法存在的价值所在之一。(易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