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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建人 - 2008-6-13 10:51:00
福州开发区好多利百货有限公司晋安分公司由于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赞助费等费用,被晋安区工商局罚款1万元。近日,随着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晋安区工商局查处好多利晋安分公司商业贿赂案尘埃落定。
  去年4月2日,晋安区工商局根据举报,查获好多利晋安分公司收取进场费、赞助费一案。
  经查,好多利晋安分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与福州强隆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供应商合同书》,之后于2006年1月26日向强隆公司收取8200元进场费、赞助费,并出具了收款收据,让其在该超市设立鞋柜专柜,享有独家经营权。
  晋安区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好多利晋安分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8200元,处以罚款1万元。
  好多利晋安分公司不服晋安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于去年10月27日向鼓楼区法院(晋安区工商局办公地点在鼓楼区)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鼓楼区法院于今年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好多利晋安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好多利晋安分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好多利晋安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陈长森 通讯员 邱岗 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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