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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xiaokao - 2008-6-8 18:19:00
台海网6月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钟铭一)他同时周旋在“三个老婆”之间,多年来相安无事。直到有一天,他要和“二老婆”分手,双方闹上公堂,“二老婆”向他索赔300万元“天价分手费”后,他的重婚罪才暴露出来,他因此被判拘役四个月。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二老婆”索赔的200万元“解除同居关系”的高额赔偿,但判决支持私生子索赔的100万元抚养费。100万元的高额抚养费,在厦门市司法史上实属罕见,而且还是判给私生子。

被强奸后,她只好跟了他?

  林大富(化名)是有妇之夫;晓英(化名)是有夫之妇。林大富和晓英从一开始就是非法同居关系。

  林大富今年46岁,长相一般,但挺有钱,目前是厦门一家颇有名气的民企股东。他的结发妻子衣着打扮都算时尚,情妇晓英30多岁仍丰韵犹存。他在邵武还有一个“三老婆”,据说既年轻又漂亮。

  据晓英的前夫老李 (化名)说,他和晓英是1991年结婚的,刚结婚时,“我老婆遵守妇道,善良贤惠,和我一起在古田县做土特产生意,婚姻生活幸福美满”。他们二人还生下了一个女儿,生活相当不错。但是,后来晓英离开老家,到厦门一家卡拉OK打工,当服务员。这家卡拉OK的老板就是林大富,此后这个家庭开始走向破碎。晓英也说,最早是林大富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并强迫她与他同居。为此她不得不与丈夫协议离婚。

  晓英的前夫老李也说,是“人面兽心的林大富强奸了我前妻,就这样我们幸福的家庭被恶棍林大富破坏了”。

情妇与元配妻子相邻而居

  为了留住妻子,老李曾不惜当面切掉自己的手指表达挽留的诚意,但是,1993年,他的妻子还是跟林大富走了。此后,老李带着年幼的女儿相依为命。1997年,老李正式和前妻晓英办理了离婚手续。尽管妻子抛下自己和孩子,但老李始终认为,责任全在林大富,庭审期间,他向法庭作证说:“我向法院指证,控诉林大富这个专门霸占人妻、破坏别人家庭的无耻之徒,相信法院会还我自尊,还我公道,还法律庄严,还社会和谐。”
    林大富不承认晓英被强奸的说法。他说,两人同居的十几年间,他买了一套房子送给晓英。另外,他用父亲的宅基地翻建的一套500平方米的楼中楼,这十几年一直由晓英使用、收取房租。至今,晓英还跟林大富的元配妻子林丽莉 (化名)相邻而居。

  林大富说,他还帮晓英在老家建房,资助她的亲戚上学,给她买了辆轿车,还为两人的私生子花了至少68万元,包括就读贵族学校和留学等费用。

闹分手他承诺赔300万?

  这场天价分手费官司打了近两年。早在2006年6月28日,林大富就被告上法庭,起诉他的不是别人,而是他的私生子小华(化名),还有小华的母亲晓英。晓英拿出了昔日情夫林大富签下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要求林大富兑现协议承诺,支付给她200万元赔偿费,并给私生子100万元抚养费。

  2006年5月,两人闹分手,林大富跟晓英就签下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协议分甲方、乙方,权利义务条款列得非常详细,还有两个见证人,可见这是一份很正式的协议。

  协议约定说,“双方往后不再往来,不再互相干涉对方的生活和工作”。另外,林大富为晓英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晓英所有,但晓英要搬出林大富家的楼中楼。最重要的一条是,在协议中,林大富答应支付300万元给晓英,其中,200万元是给晓英的赔偿费,另外100万元是给私生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

  但是,签了协议后,林大富拒绝兑现。为此晓英将他告上法庭。

签下巨额分手费是被迫?

  林大富向法官解释说,十几年来两人吵闹不断。

  林大富还说,每当他下定决心要和晓英断绝关系时,晓英就让人传话骗他见面,不是说她被抢劫了,就说儿子发高烧了,捏造种种借口骗他回去。见到他后,却对他又抓又打,还撕他的衣服,弄得他身心疲惫,“有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

  林大富害怕在众人面前出丑,尽量遮掩,他自称为此精神备受折磨,担心“名誉受损,事业被毁,孩子无辜受连累,不得已才同意签订分手协议”。因此,林大富认为,这个协议并非他的 “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晓英也写了份情况说明递送给法官。按她的说法,林大富有今天的辉煌,她功不可没。她跟林大富一起打拼,两人共同积累财富。2002年孩子要上学,她才回家当了专职主妇。

  晓英否认逼迫、纠缠林大富。她说,开庭的一周前,还带林大富的母亲去看病呢。至于“协议”,“那是双方真实意愿,也没违法,应认定有效”。

情妇揭发他还有“三老婆”

  庭审期间,晓英突然甩出一招杀手锏。她向法庭举报说,林大富另有相好,是一个叫小密(化名)的年轻女子,两人还在邵武地区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这一招出人意料,由于林大富既没有与元配妻子林丽莉离婚,又与20岁的小密登记结婚,这可是涉嫌重婚罪。随后,公安、检察院介入调查。

  经调查,晓英所说属实。2007年1月29日,林大富赶紧跑回邵武,办理离婚证。但是,重婚罪已经构成,不因离婚而撤消。随后,厦门市中级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林大富对这些关系全承认了。2007年11月,湖里区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林大富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林大富遭受重婚罪的刑事处罚后,分手费官司于今年1月23日再次开庭。林大富的结发妻子林丽莉被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她坚定地和丈夫站在同一战线,与他 “并肩战斗”。林丽莉和林大富意见一致,共同对外,他们两人共同的代理律师说,协议中约定的200万元并非赔偿金,而是分割财产的协议。“同居者之间虽然允许分割财产”但前提是,“这种协议不能侵犯第三人利益,在没有遭到第三人异议的情况下才有效”。

法院判决

“分手费”不用给,抚养费要付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虽然林大富与林丽莉的结婚证是事后补发的,但是他们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依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两人的婚姻关系应该从那时开始算起。

  而林大富与情妇晓英的同居关系破坏一夫一妻制,不受法律保护。《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上约定的200万元的赔偿费也侵犯了林大富结发妻子的共同财产权,这种约定无效。

  昨天,主审本案的厦门中院法官向记者解读了本案判决。法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晓英与林大富的同居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义务的婚姻法律制度,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原告晓英所主张的200万元赔偿,虽属《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中的约定,但该约定是建立在非法同居基础上的,且损害了作为合法婚姻关系一方林丽莉的财产权利,因此,该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法院还是判决要求林大富支付100万元的抚养费给私生子
      律师说法

自愿同居行为无需赔偿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非法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同居行为是自主选择的,不是一种损害行为,因此无需赔偿,解除同居后签订的赔偿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不受保护。

  至于分手时一方自愿给对方的补偿,性质是赠与,赠与财产仅限于赠与人的婚前财产或婚后明确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将与自己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赠与同居者,则依法无效。

法官说法

私生子和婚生子享同等权利

  私生子的抚养权在哪些情况下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在这起案件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会支持高达百万元的抚养费呢?通常,抚养费的标准是义务人收入的20%-30%,一般也就每月数百元至上千元。

  对此,主审法官说,婚外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私生子却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法律权利。林大富有抚养私生子的义务,因此他与情妇在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中就私生子生活和学习费用达成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存在转移财产之类的问题,应当认定有效。据了解,此次法院查封林大富的财产是277万元。另外,经法院多次协调,林大富的结发妻子也同意丈夫支付100万元的抚养费。

  为了保证100万元确实能够用于私生子的学习和生活,法院决定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做出限定。依照判决要求,在私生子年满18周岁之前,林大富每年只支付5万元,余款待私生子18周岁后,交给他自行掌管。
金灶水城 - 2008-6-8 21:16:00
真是厉害  怪不得这么多人愿意做二什么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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