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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天涯 - 2008-5-7 15:31:00
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赵阳“都是用捡来的卡取钱,为啥判罪不同?”由于司法机关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同样是捡别人的信用卡取钱,却被判不同的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将终结这样的困惑,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取款机里竟然有他人忘记取走的银行卡,输好了密码,账上还有数万余额。近日,成都两名男子都撞上了这样的“好运气”,一位提取了七万多元,一位提取了四万多元,结果两人都构成犯罪被判缓刑。
然而,相同的经历,不同的法院却认定出不同的罪名,他俩一个被认定为犯盗窃罪,一个被认定为犯信用卡诈骗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俗一点的解释,盗窃是在别人不知情下以非法占有之心拿走别人的东西,而诈骗是在别人知道的情况下掩饰真相而取得别人的东西,信用卡诈骗是诈骗中特类的一种。两者的目的及取得结果都是相同的,主要区别的是过程中方式的不一样。而期间方式不同不能简单的从常理去理解,还要从法律的角度去解释、理解所谓的“知情和不知情”。法律是需要咬文嚼字的,有机会不妨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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