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建人 - 2008-2-22 0:07:00
上海工商办事指南
企业办事
企业开业申办
基金会(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法人、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
申办手续: (一)基金会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六)每个变更事项填写一张,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其中: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4"、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还需填写《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七),重新核准章程。(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八)每个变更事项填写一张,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其中: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负责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
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基金会;
(五)发证: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分别颁发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刻章:涉及名称变更的基金会办理刻制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公告: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基金会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成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 1、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法人;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5、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申办手续: (一)基金会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表格之一);2、《基金会成立申请书》(表格之二)。(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表格之三);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表格之四)。
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二)受理: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核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基金会发起人或申请登记的基金会;
(五)发证:对核准登记的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分别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六)刻章:核准登记的基金会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公告:对核准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 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 周五上午: 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其它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办手续: (一)变更名称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3、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二)变更住所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4、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民办非企业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决议;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4、审计报告;5、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6、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四)变更业务范围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3、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五)变更开办资金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验资报告;3、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4、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3、新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4、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5、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七)变更章程(合伙协议)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3、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一式三份);4、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换证;
(三)公告[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公告]
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社会团体(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条例的规定任务,或者社会团体本身自行解散或被注销、撤销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社会团体(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2)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2)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4)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5)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自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分支(代表)机构;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对准予注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该社会团体的决定;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设立或者不予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社会团体(1)筹备工作符合要求;(2)章程内容合法完备;(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5)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有规范的名称;(2)有固定的住所;(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者相似;(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申办手续: (一)社会团体(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2)章程;(3)正式会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地址、电话)。(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4)社会团体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5)会议决议;(6)办公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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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
(1)申请: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等有关表格,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3)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刻章: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3)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对准予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公墓业务代办处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 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区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送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备案。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请对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公墓业务代办处设立申请。 (二)申请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申办手续: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书;(三)可行性报告;(四)设立公墓业务代办处单位场所、人员等情况;(五)所代办的本市经营性公墓委托书;(六)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办单位(个人)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报送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备案。
办理依据: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埋葬地设立的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
办理地址: 武夷路28号301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下午13:30-16:00 ;星期二至星期四: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星期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区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上海市民政局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请对象: 区县乡镇和街道政府,可以提出公益性埋葬地设立的申请。 (二)申请条件: 1、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2、墓地必须距离风景名胜区二千米以外,距离铁路五十米以外,距离公路和干河三十米以外; 3、墓地应使用高亢地、低洼地、盐碱地等劣地,不得占用蔬菜地; 4、公益性埋葬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二亩。
申办手续: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二)申请书;(三)可行性报告;(四)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区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六)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办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批;
(三)上海市民政局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决定后作出审批决定;
(四)经许可建办的公益性埋葬地,应按有关规定向土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办理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 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周五上午: 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办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2、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二)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70号,沪价行[1999]344号)。
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
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由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无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十)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筹备申请书;(二)《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社团的批文;(四)章程草案;(五)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验资报告;(八)拟任会员名单。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三)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验资手续;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区县民政局或相当一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
办理地址: 新华路272弄10号103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三:9:00—17:00
办理时限: 市、区、县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应当分别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投资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为政府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没有福利企业职工以外的社会资本参股; (二)吸收录用残疾职工必须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并且有相应的残疾人证和健康鉴定材料; (三)吸收录用残疾职工人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五)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且适合残疾人就业特点; (六)企业管理上具备适应残疾人生理特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岗位安排,作出落实残疾职工相应的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的承诺。
申办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二)残疾证复印件以及三表;(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验资报告及企业工商执照;(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章程草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依据: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筹办残疾人和儿童福利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各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53室
办理时间: 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办理时限: 市、区县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办或不予筹办的书面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1、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二)申办资格 1、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2、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申办手续: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得证明文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还应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许可批准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筹办申请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现场查看。
(三)核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批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 国家体育总局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条件(拟定中)。
申办手续: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使用场所和房屋平面图;
(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有专业射击机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七)消防意见书和卫生防疫意见书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网上下载或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
(二)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受理窗口;如不接受申请,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讲明理由,退回材料;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
(三)如接受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核,
承办人填写意见、签字,通知窗口审批决定;审批处室负责人审
批、签字;审批决定盖章;
(四)受理窗口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决定;
(五)建档归案。
办理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审批文件。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 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办手续: (一)申请书;
(二)提交公安部门治安管理证明;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提交使用场所和房屋平面图;
(五)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六)消防意见书或卫生防疫意见书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明。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网上下载或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申请表;
(二)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并通知受理窗口;如不接受申请,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讲明理由,退回材料;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
(三)如接受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核,
承办人填写意见、签字,通知窗口审批决定;审批处室负责人审
批、签字;审批决定盖章;
(四)受理窗口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决定;
(五)建档归案。
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7月27日发布)。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体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址: 南京西路150号402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三、五,上午9:00-下午5:30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1.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 2.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3.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申办手续: 1. 成立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书面申请 2. 具备办学条件的证明(参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3. 填写“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申报表”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训练教学条件上报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3.文化课的配备条件上报市区县教育机关审核;
4.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办理依据: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办理地址: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市 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63762222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号 55896098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号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号 56845531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号 5953689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67242590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号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597258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68001744
奉贤分局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68841468
上海福建人 - 2008-2-22 0:20:00
办理时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开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办资格:(歇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歇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歇业)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开业登记费(含营业执照正本)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个人合伙参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 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每4年换发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户 10元价费字[92]414 因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换)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次 10元价费字[92]414 《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个体工商户个 3元价费字[92]414 验照费个体工商户年 5元 沪价涉[92]165 沪价行[96]322 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件 20元沪价涉[92]165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企业变更申办
基金会(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法定代表人、宗旨、业务范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负责人)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法人、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
申办手续: (一)基金会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六)每个变更事项填写一张,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其中: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4"、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还需填写《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七),重新核准章程。(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八)每个变更事项填写一张,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其中: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负责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
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基金会;
(五)发证: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分别颁发新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刻章:涉及名称变更的基金会办理刻制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公告:对核准变更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 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 周五上午: 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其它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办手续: (一)变更名称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3、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二)变更住所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4、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民办非企业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决议;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4、审计报告;5、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6、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四)变更业务范围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3、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五)变更开办资金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验资报告;3、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4、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3、新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4、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5、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七)变更章程(合伙协议)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3、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一式三份);4、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换证;
(三)公告[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公告]
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社会福利企业单位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动进行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区县民政局或相当一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
办理地址: 新华路272弄10号103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三 9:00~17:00
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变更材料齐全,市、区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分别在十日内完成变更审核。
申办对象资格: 社会福利企业性质不变。凡因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需变更企业名称或因调整产品结构、生产经营场地变迁需要变更的,均限于原隶属范围内办理。
申办手续: (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二)《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审批表》(三)《变更经营项目可行性报告》(四)新增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五)企业因生产需要增资的验资报告(六)变更前、后的企业工商执照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区县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办理依据: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审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养老机构名称、地址、性质、主要负责人等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53室
办理时间: 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办理时限: (一)设置床位数50-150张(含150张)或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区县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设置床位数超过150张或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区县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再报市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经市、区县民政局批准执业需要对养老机构名称、地址、性质、主要负责人等项目予以变更的。
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二)《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三)《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副照》。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变更申请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现场查看。
(三)核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四)《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办理地址: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市 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63762222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号 55896098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号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号 56845531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号 5953689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67242590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号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597258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68001744
奉贤分局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6884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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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开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办资格:(歇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歇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歇业)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开业登记费(含营业执照正本)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个人合伙参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 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每4年换发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户 10元价费字[92]414 因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换)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次 10元价费字[92]414 《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个体工商户个 3元价费字[92]414 验照费个体工商户年 5元 沪价涉[92]165 沪价行[96]322 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件 20元沪价涉[92]165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市 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63762222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号 55896098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号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号 56845531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号 5953689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67242590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号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597258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68001744
奉贤分局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68841468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申办资格:(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设立)
1、 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变更)
1、 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 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 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三)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 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 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四) 投资人变更:
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3、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4、公告材料
(五)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注销)
1、书面申请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户3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市 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63762222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号 55896098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号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号 56845531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号 5953689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67242590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号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597258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68001744
奉贤分局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号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68841468
办理时限: 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设立 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登记期限:(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登记条件:(设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登记条件:(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登记条件:(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主要经营场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还应提交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4)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企业类型变更: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6)合伙协议修改: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7)新合伙人入伙: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8)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通知书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上海福建人 - 2008-2-22 0:23:00
办理程序: 登记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登记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户3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行业准营申办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贸易发展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108A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1、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东销售上海分公司; 2、区县供销社。
申办手续: 1、企业申请报告; 2、区县计委审核意见或市供销社审核意见; 3、规划、消防和交警等部门对加油站选址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 1、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华东销售上海分公司向拟建加油站所在区县计委提出申请,区县计委初审后上报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于市发展改革委贸易发展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加油站建成并经消防、技监、公安技术防范等部门验收合格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验收合格表》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凭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区县供销社向市供销社提出对农村加油点的改建、迁建申请,经市供销社初审后,上报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沪计市(1999)30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2号) 6、《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沪计贸(2002)35号)
棉花收购加工许可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贸易发展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108A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内各类企业
申办手续: 1、申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须递交办理工商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2、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认可证明; 3、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棉花收购许可证申请表》、《棉花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程序: 1、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申办企业进行棉花收购、加工、市场准入和质保能力的审核;
2、审核合格后,由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协调办公室(常设于市发展改革委贸易发展处)进行资格审定。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2001年8月3日发布) 3、《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1)65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审核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1104A室
办理时限: 按有关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必须纳入市下达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申办手续: 建设项目在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到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许可证发放办公室申请投资许可证。
办理程序: 1、在本市境内进行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含单纯设备购置)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续建、收尾、新开工),一律实施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到工程竣工。
2、区县所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到区、县计委(计经委)申请投资许可证。
办理依据: 1、市计委、市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沪计投[1991]第672号)
家畜屠宰场设置许可
办理机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920室
申办对象资格: 《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规定》第七、八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七条
申办手续: 1、申办企业有关资料;2、 区县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办理程序: 《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规定》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制度
办理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913室
办理时限: 详见附件、细则
申办对象资格: 详见附件、细则
申办手续: 2005-2010年上海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申请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条件预先告知单
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经营监管办法》
《兽药经营许可证》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1:00----5:00
办理时限: 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并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本市市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 (二)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获得《兽药经营人员资格证》;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及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货位、柜台等设施,不准在露天存放药品; 3、营业场所和库房应整洁卫生,并有消防安全设施; 4、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申办手续: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市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及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提出开办申请。 (二)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提出开办申请。 (三)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四)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兽药的,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办理程序: (一)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开办报告以及其主管部门同意的批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同意后,发给企业《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逐项填写;
(三)按规定要求组织验收。合格的,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50元,《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5元。 (二)依据:《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文转发)】
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农业部条2号令)
《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 幸福路42号(福苑大厦)7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1:00——5:00
办理时限: 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本市区域内生产兽药的企业。 (二)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独立的兽药生产区。
申办手续: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区(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四)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五)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办理程序: (一)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开办报告以及当地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的批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筹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须经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立项;
(二)批准筹建后,参与对企业的厂房设计、车间布局、设备安排审查;
(三)筹建结束后,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兽药GMP验收申请,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预检查并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核。
(四)通过农业部GMP验收的企业填写《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逐项填写;符合要求的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100元,《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5元。 (二)依据:《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文转发)】
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7月10日农业部条2号令)、《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证照科
办理地址: 龙吴路51号1号楼505室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2:30-17:00
办理时限: 1、受理申办人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登记表。 2、《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核收到有效登记表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要求的,告知申办人补齐材料,一个月内不能补齐的,需重新申办;材料齐全送达后10日内对选址、场地、布局进行现场审核;实地审核后5日内给出审核意见,答复申办人,合格的发予其《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给予书面回复。 3、《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收到复审申请后10日内对诊疗场所、仪器设备、兽医人员、各项制度、上墙公开、废弃物处理等事项进行实地审核;实地审核后10日内给出审核意见,答复申办人,合格的发予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给予书面回复。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申办手续: 1、书面申请(打印件); 2、经营场地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诊疗场所平面规划布局图(标准设计图纸);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聘用兽医的身份证明、最终学历证明、注册兽医师资格证、上岗执业资格证明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诊疗设备清单; 7、废弃物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选址
诊疗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及公共卫生要求,应远离学校、医院、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2、布局
实际诊疗面积须在1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专门的办公室、诊疗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和病畜隔离室。
3、人员
(1)诊所应具备二名以上注册兽医师(具备上岗资格证)和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助理人员,并定期接受培训,宠物诊所的从业人员还需提供辞职、失业、离退休等相关证明;
(2)诊疗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应持有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4、管理制度
(1)消毒制度;
(2)卫生防疫制度;
(3)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收费标准;
(5)监督投诉电话。
5、诊疗设施
具备动物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必备的动物诊疗设施。
6、档案记录
药品进库登记、药品使用情况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及废弃物处理记录等。
7、兽药使用
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安全地使用兽药。
8、废弃物处理
动物尸体、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的规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3、沪畜牧办(2003)第34号《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4、沪畜牧办(2002)第73号《上海市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办理机构: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办理地址: 幸福路42号(福苑大厦)7楼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上午: 9:00——11:30
办理时限: 市饲料办在收到企业完整的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及时报农业部审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申办对象资格: 企业应具备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卫生环境等基本要求。
上海福建人 - 2008-2-22 0:23:00
申办手续: 企业应在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卫生环境等方面按要求做好准备并填写申请书、绘制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办理程序: 企业向市饲料办领取《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市饲料办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内容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市饲料办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表上报农业部审核;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规定地方审核不收取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办理机构: (一)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压力容器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组焊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3.起重机械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4.客运索道 5.游乐设施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二) 下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锅炉 2.压力容器除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由相应级别的制造单位进行外。 3.电梯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4.起重机械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5.大型游乐设施 (1)随制造许可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三)所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办理时限: (一)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告。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安装改造维修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有效执行; (六)能够保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有关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并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安装改造维修
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进行试安装改造维修。
(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许可增项: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复查换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变更与延续:(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许可(安装许可)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设计许可程序和要求:(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增项、复查换证、变更与延续、收费等,同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程序和要求。
(二)实施机关
1.下列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长输(油气)管道(GA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1级)。
2.下列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公用管道(GB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
安装许可:(一)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增项、复查换证、变更与延续、收费等规定,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
(二)实施机关
1.下列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长输(油气)管道(GA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1级)。
2.下列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公用管道(GB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GC3级)。
使用许可:压力管道的使用许可包括使用登记、作业人员的考核。
(一)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变更、报废、收费等规定,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
实施机关:跨省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跨地(市)长输管道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其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二)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考核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考核的条件、程序、期限、考试组织、复查换证、变更与延续等规定,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
实施机关: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
检验许可:压力管道检验许可包括: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验。
(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和要求
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条件、程序、期限、增项、复查换证、变更与延续、收费等规定,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和要求。
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
(二)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
压力管道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条件、实施机关、程序、期限、考试组织、复查换证、变更与延续、收费等规定,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
(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条件、程序、期限、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或者定期检验报告、收费等规定,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实施机关:除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外,其余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企业破产、注销申办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基金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法人,因为以下原因需注销登记的: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登记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因为以下原因需注销登记的: 1、基金会决定撤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基金会已注销登记的。
申办手续: (一)基金会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之九);2、理事会决议;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表格之十);2、理事会决议。
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文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注销事项和条件;
(四)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注销的基金会;
(五)收缴: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收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印章和财务凭证;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收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公告:对核准注销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社会团体(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条例的规定任务,或者社会团体本身自行解散或被注销、撤销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社会团体(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2)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2)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4)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5)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自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或从政务网站下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分支(代表)机构;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对准予注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 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周五上午: 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办对象资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 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办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注销登记表;(四)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材料;
上海福建人 - 2008-2-22 0:23:00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公告费。(二)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70号,沪价行[1999]344号)的规定。
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
养老机构申请注销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53
办理时间: 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办理时限: (一)设置床位数50-150张(含150张)或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区县民政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设置床位数超过150张或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区县民政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经市、区县民政局批准执业申请解散的养老机构。
申办手续: (一)解散申请书;(二)《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解散申请表》;(三)《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四)《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副照》;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解散申请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现场查看。
(三)核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养老机构解散,应当在解散的3个月前,向养老机构设置审批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和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办理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四)《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办理地址: 市 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卢湾分局 桃源路88号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5楼
普陀分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虹口分局 天宝西路279号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号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号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嘉定分局 嘉定镇塔城路455号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松江分局 松江镇人民南路68号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南汇分局 南门大街41号9号楼
奉贤分局 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办理时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开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办资格:(歇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歇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歇业)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开业登记费(含营业执照正本)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个人合伙参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 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每4年换发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户 10元价费字[92]414 因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换)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次 10元价费字[92]414 《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个体工商户个 3元价费字[92]414 验照费个体工商户年 5元 沪价涉[92]165 沪价行[96]322 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件 20元沪价涉[92]165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杨高中路2900号
河南南路800号
桃源路88号
茶陵路76号
定西路1289号
胶州路58号5楼
北石路579号
洛川中路880号
天宝西路279号
双阳路297号
淞滨路28号
沪闵路6388号
嘉定区迎园路955号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松江镇人民南路68号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南门大街41号9号楼
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办理时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申办资格:(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设立)
1、 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变更)
1、 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 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 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三)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 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 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四) 投资人变更:
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3、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4、公告材料
(五)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注销)
上海福建人 - 2008-2-22 0:23:00
1、书面申请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户3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 肇嘉浜路301号4楼
杨高中路2900号
河南南路800号
桃源路88号
茶陵路76号
定西路1289号
胶州路58号5楼
北石路579号
洛川中路880号
天宝西路279号
双阳路297号
淞滨路28号
沪闵路6388号
嘉定区迎园路955号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松江镇人民南路68号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南门大街41号9号楼
奉贤区奉浦大道111号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办理时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申办资格:(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设立)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书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2、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的变更申请书
3、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
①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② 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④合伙协议修改书(附:原合伙协议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5)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户3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 肇嘉浜路301号4楼注册大厅
办理时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设立)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